关于玉石买卖收藏私人博物馆诈骗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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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川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为了改善案件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重点对涉及玉石买卖收藏、私人博物馆、诈骗、行贿的几个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便于学习讨论,现将相关内容发布如下:

一、张某等非法集资案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基本行为

年初,张某、刘某及周某三人在乌市成立了公司通过代销玉石赚取差价。三人决定制作一批“盛世壁”摆件进行销售。摆件原料为青玉,价值不过元,公司虚假宣传说,每块摆件售价在3万元以上。张某等承诺,凡购买该公司玉器的客户,均可签订一份投资收藏协议书,一年后,投资者可凭协议获得15%至18%的利息。事实上,该公司销售的部分玉器是从别的商铺赊借来的。年4月,该公司又以购买地皮承建房产为由,招纳投资人,依旧承诺给予投资者15%至18%的年息。然而,该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土地所有权,也无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经营许可证。

2、案发情况

年初,公安机关发现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截至目前,该公司共与人签订份投资收藏协议书,该公司员工以获取佣金的方式非法提成共计万余元。

3、玉石价值没有国际标准,鉴定价值经常发生争议

乌市检察院为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要求公安机关通过指定的鉴定部门,对涉案玉器的真伪及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玉器价值万元。

办案检察官说,被告人认为鉴定价值太低,但该鉴定部门具有专业鉴定资格,检察机关只能以此为定罪量刑准绳。在同类的玉石案件中,玉石价值的鉴定结果往往与被害人或被告人心里的认定价格有一定差距,这与玉石的特性有关。如某位受害人认为自己被盗的玉石价值万元,但经鉴定价值却为80万元。

德宏州政法委发表的《珠宝玉石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称,珠宝玉石价值无法鉴定,只能靠行业认可或双方确认,低值高买是否显失公平交易。笔者在前文提到钻石、黄金等珠宝都有确定其价值的国际标准,而玉石价值主要是依据其硬度、种水、品色,并由交易双方最终认可确定,没有国际标准。

二、鲤鱼山路某玉器城被盗案

1、基本案情

年10月,乌市鲤鱼山路某玉器城被盗,两名犯罪嫌疑人盗窃多块玉石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玉石总价值达多万元。

2、主观方面的难以认定

多万元属于金额特别巨大,但他们在偷盗时并没意识到玉石的价值如此之高。如何定罪量刑方面有更多的思考。

3、鉴定费用没人愿意承担

玉石鉴定费用高,办案部门没有专门款项,受害人和被告人也不愿承担此费用,这也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难度。

4、具体物品难以认定

玉石不像手机、手表、电脑等物品,如被盗,可根据其品牌、购买年份等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玉石的价值本身就存在个人认定因素,未见实物就无法估价,在案件审查中,无法估价的物品便不能计算到犯罪数额中。玉石类刑事案件中还包括赃物被追回后,受害人认不出自己的玉石等情况。玉石收藏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玉石,在交易或代卖前可对玉石进行拍照、称重,以防难以识别。

5、律师建议

在玉石交易中,不能没有明显特征的玉石交给他人代卖,以防调换。在交易中,一定要打收条,选择信任的人进行交易,避免遭到诈骗。

尽管各方对玉石价值存在不同判断,但是,司法机关最终还是只能以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鉴定文书为准。

三、古某诈骗玉石案

1、案件线索来源

年12月30日,和田市古江巴格乡若克村居民克某来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报案称:年9月,该县城镇居民古某以为其介绍买家、帮助其销售玉石为由,将其一块11公斤重价值达万元和田玉石骗走,现古某不知去向。

2、侦破揭发情况

年4月6日,伊犁州公安局刑侦支队信息定位系统查控掌握线索,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古某在江苏苏州有活动的轨迹,便确定犯罪嫌疑人古某仍在江苏苏州,待前往抓捕时,古某的活动轨迹又出现在上海市了。

4月9日,办案民警迅速赶赴上海市对古某进行抓捕,在对嫌疑人古某可能出现的地址进行多次秘密摸查,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配合下,在嘉定区金运大厦将古某抓获。

3、追赃工作

嫌疑人古某供述,将石头50万元卖给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经营玉石老板。办案民警前往黑龙江等地开展追赃工作,将涉案价值万元的玉石追回。

4、犯罪嫌疑人供述情况

年9月,在得知克某要出售一块和田玉石之后,古某便产生将该玉石占为己有的想法,他假借帮其销售,以买玉石需要看货、以先交易后付款等借口,以抵押自己的护照等物取得取得事主克某对其进一步的信任,伺机订立口头协议,将总价值万元余元的一块和田玉骗取后潜逃的犯罪事实。

5、律师意见和建议

在现实交易中,大部分玉石行为都是口头约定,而口头约定最大的不足之处就是常常会造成约定不明,最终造成利益损害的现象。建议一定要办理规范的委托手续,不要根据口头协议进行交易。

四、林某诈骗玉石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某以要给一个台湾老板看玉石毛料为由,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三件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玉石毛料及被害人何某某的一件价值万元人民币的玉石毛料骗走。后将其中谭某某的二件玉石毛料切割,一件擦边,何某某的一件玉石毛料切割。被害人称,四件玉石价值人民币万元。

2、鉴定价值和报案价值的巨大差距

年5月27日被告人林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锦虹假日酒店被抓获,当场查获已被切割及擦边玉石毛料七件,其中谭某某的四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何某某的四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人民币。

3、差距存在的原因

玉石毛料的特殊物理性质,现代仪器也不能确定毛料的好坏,判断毛料的好坏常常是根据经验判断,即使是开口的毛料,也不能完全确定其真正的价值,这就决定了毛料一旦切开必定会存在价值的大幅变化。

4、定罪量刑使用之前还是之后的价值,需要进一步研究

针对盗窃、诈骗等案件中的金额认定,是采取“赌石”前的价值还是“赌石”后的价值,对于刑事处罚具有不同的意义。

5、当前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对民间鉴定需要的文物鉴定资质及资格有规定。《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参加玉石拍卖时,对于玉石鉴定证书,拍卖人的担保和承诺,均要留个心眼,谨慎投资。

五、谢留卿等诈骗案

1、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谢留卿开设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出售工艺收藏品,其中就包括玉石类收藏品。谢留卿与一个客户陈某进因为退货发生纠纷,顾客报警称遭到诈骗,导致公安机关立案,该公司63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其中女性57名)。

2、公诉机关意见

安徽繁昌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以收藏公司名义,使用“话术”虚构公司名称、产品价值、升值空间等信息,向客户推销虚假的字画、瓷器、玉玺、玉石工艺品等产品,涉案金额共计.9万元。

3、为办案机关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存在问题

杭州市价格协会于年8月22日下设分支机构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年9月15日,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7月16日,杭州市民政局对杭州市价格协会作出了警告处分,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市价格协会撤销了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并要求其停止一切对外活动。

4、案件当前情况

目前该案件没有结果,繁昌县人民法院已到杭州市民政局调取了相关撤销和处罚文件,杭州市公安局也已到杭州市民政局了解了相关情况。一审结果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5、律师建议

不要对产品价值、升值空间做虚假承诺。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收藏机构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鉴定文书,但不要对鉴定结果做出承担责任性质的承诺。销售物品要签订合同,发生退货等纠纷,要坚持按照合同处理,推动纠纷进入民事诉讼,防止出现刑事立案等不良情况。此外,对于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的鉴定机构,要果断报警处理,否定该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无罪、罪轻辩护提供根据。

六、张学溥非法买卖文物案

1、案件侦破经过

年7月20日,淳化县公安局局长贠彦武得知,有人在夜里频繁出入于淳化县铁王乡大圪垯村玉米地时,侦查人员乔装侦查,发现了新挖掘的盗洞,玉米地下面,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云陵(墓主是汉昭帝刘弗陵生母“钩弋夫人”)。通过调取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专案组发现车牌为陕A**7BW的白色尼桑越野车与群众描述高度吻合。车主名叫李某英。9月7日在西安市户县太平国家森林公园抓获李某英等人。按照供述,李某英团伙、以刘某平为首的山西籍盗墓团伙,高某鹏为首山西籍盗墓团伙,以袁某红为首的陕西宜川籍盗墓团伙也被抓获。

2、赃物追回情况

查获被盗的国家二级文物青铜编钟1件及青铜鼎、青铜剑、陶罐等文物30余件,后又成功追回被盗文物余件。

3、涉案重要人物

犯罪嫌疑人供述,一部分文物卖给了甘肃天水的商人张某平。张某平开办有私人性质的甘肃省天水市张某平博物馆,名下还有多个公司,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及影响力。经讯问,张某平终于承认,他知道孟某建的东西是从古墓里挖出来的珍贵文物。该博物馆赃物被民警追回。公安机关说,张某平目前的行为是购买和收藏,能配合追赃,如果已经出售赃物,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供述,河南省政协委员张学溥也购买了部分赃物。张学溥名下有建材市场、房地产公司,有自己的私人博物馆:郑州市黄淮艺术博物馆。张学溥却已经逃往加拿大,是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人员。

4、律师建议

开办私人博物馆要到工商、文化、文物等部门申请批准。购买或展出的藏品要有合法来源,不能确定合法来源的一定不能买卖。如果司法机关进行追赃,在确认身份之后,不要阻碍执法。

七、玉石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9年3月,黄先生在丽水路某工艺品市场一家店铺花45万元购买了一块重约37公斤的新疆和田玉石。付款后,黄先生委托店主陈先生对这块玉石进行切割加工。

9年7月,黄先生突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称该玉石为一起诈骗案件中的赃物,要对黄先生家里的玉石和切割后的部分全部进行扣押处理。此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这批玉石是店主陈先生的朋友张某诈骗而得的赃物,张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同时这批玉石被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民事纠纷产生

黄先生多次向陈先生交涉讨回货款,遭到拒绝。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货款。

陈先生辩称,黄先生购买的玉石是张某放在他店里代售的,由于张某不懂玉石,于是他就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与黄先生谈妥了成交价钱,但当初自己并没有经手货款,货款是张某的亲戚经手的。因此,陈先生认为他和黄先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实际黄先生是与张某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

3、审判机关意见

黄浦区法院认为,陈先生与黄先生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应返还黄先生货款45万元。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4、律师意见

珠宝玉石收藏人员和销售人员要确保销售物品来源合法,否则会出现追缴赃物的情况。如果确实属于代售,一定要签署书面材料确定代售的事实,而且,买卖合同签署以及钱款收付应当在实际出卖人和购买人之间进行,如果确实属于代售的,一定要告知购买人将钱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所有权人的银行账户,代售人尽量不要经办钱款。如果不得以经办钱款的,一定要能够说清楚,钱款最终的去向。

八、倪发科受贿案

1、审判机关认定

山东东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其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与他人共谋,先后49次非法收受有关单位负责人丁劲松、黄劲松、吉立昌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玉石、玉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倪发科还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倪发科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

3、重要量刑情节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发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倪发科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倪发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4、玉石价占受贿数额的68%以上

东营市中院副院长薄其红说,本案最大难点是犯罪次数多,总共有49次。再就是涉案物多,价值难以确定,玉石价占到了受贿数额的68%以上。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劲松9次给予倪发科价值.98万元玉石、字画等物品30件。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吉立昌先后11次给予倪发科价值.2万元的黄金制品、玉石、玉器等物品件。经审理查明的受贿数额为万余元,其中收受玉石、字画为.22万元。

5、律师提醒和建议

从本案来看,审判机关认定玉石价格的方式有:起诉时大部分以鉴定价格来确定;由出售购买书面合同协议或付款银行凭证认定;听取购买人、出售人关于价格的证言和供述;对某些玉石、字画,还有一些特定关系人收受的数额,审判机关充分地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具体会以那种方式确定玉石价值及犯罪金额,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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